“发明公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你一定撰写过非常多的发明专利申请,也一定经常被客户问一个问题:
“我的发明多久能够拿到专利权?”
多久呢?3-5年!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专利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18个月公开,然后才能......
“等等,等等,什么公开?公开什么?为什么公开?我研究这么久的技术不能够替我保密,以后还怎么快乐的申请?”

冷静!小编今天专门跟大家聊聊“发明公开”是怎么一回事儿!
话说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距离专利制度的诞生有500多年,距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也有80多年,工业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呈几何倍增加。于是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加的申请积压扛不住了!那时候还没有什么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也没有什么数据交换、优先权文件交换、案卷信息交换,审查员更是难找。千万不要质疑这句话,据说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想申请二级技术专家都没有获得批准,只得到了一个三级技术专家的职位,可见审查员不是一般的头脑!
总之呢就是荷兰啦,德国啦这些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开始寻找出路。欧洲国家跟某些国家的办事思路不同,某国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很简单,扩招扩建,人有的是。但是欧洲国家不行,知识产权的好处,人是稀缺资源,所以他们的解决方向就是两个,信息化,上文中提到的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都是来自于欧洲。
另一个解决方向就是在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定义: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知识产权,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中兴首席知识产权官:只是重视专利保护还远远不够!
导读:
近年来,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通信企业屡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有的遭到重创,知识产权,有的却大获全胜。近年来,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通信企业屡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有的遭到重创,有的却大获全胜。为什么同是民族企业,当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结局却截然不同?面对日益频繁的专利大战,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应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呢?

作者:郭川 来源:人民邮电报 编辑: Flag 原文标题:《专利大战︱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日前,中兴通讯副总裁、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接受了《人民邮电》报记者采访,知识产权指的是什么,来分享中兴在知识产权浪潮中的战略决策和基本理念,给国内企业一些启发。 避不开:国际化路上挥舞的“专利大棒” 近年来,加快了“走出去”步伐的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屡遭人为的“专利”障碍,一些专利公司和行业巨头挥舞着“专利大棒”试图抑制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崛起。对于那些有志于在国外市场有所作为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他们必须勇敢面对并且逾越阻碍他们前行的“专利墙”。 知识产权的积累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基础,尤其是在开拓欧美高端市场时,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就是入场的门票。随着知识经济及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逐步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 “知识产权为企业‘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积累,企业很难在海外市场卖产品,更不用说做大做强了。”中兴通讯是我国实施国际化战略较早的中国企业之一,目前中兴通讯已经成长为全球、lingxian的通信企业之一,业务广泛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为新兴国家企业走向世界的代表,中兴通讯的全球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中兴通讯副总裁、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在接受《人民邮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兴通讯在海外市场征战多年,打赢了许多知识产权诉讼大仗、硬仗,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有很深的体会。” “专利大棒”的杀伤力极大。申楠解释道,一是禁令、排除令风险大,一旦禁令发出,企业的研发、制造、宣传、渠道和营销等随时可能被“叫停”,声誉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二是赔偿额度极高,一旦一场诉讼失利,数千人一年创造的利润就将付之东流。“ 我们遇到过各种大大小小的挫折与阻碍,其中,在美国不断发起针对我们的‘337调查’为典型。”自2011年以来,中兴通讯连续6年应诉了7起“337调查”,也是获得美国“337调查”5连胜的中国企业。 美国“337调查”号称是世界上“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是美国发挥知识产权储备和制度竞争优势,实施强势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政策体现。“337调查”比反倾销、反补贴更具威慑力。一旦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不仅涉诉产品会被排出美国市场,而且可能波及涉诉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其他产品。 翻查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历史档案,全球的涉诉企业平均胜诉率仅为26%,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的胜诉率远低于此水平,是“337调查”的受害者。而中兴通讯应对“337调查”从首胜、再胜到三连胜,再到五连胜,不仅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中国创新企业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为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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